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fcxjs.zhoukou.gov.cn/)

  2.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周口住建”;

      

周口住建

      

        3.周口市住建局设立的档案馆在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六一路与牛营街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电话:0394-8368579。

(三)信息分类

 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预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领导;政府机构;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

(四)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指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份-系统顺序编码”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成文日期。指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公文时效。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政府信息按照“有效”、“失效”、“废止”标注效力属性。

 6.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7.发布时间。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76号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 -18:00(夏季)  14:30 -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4-8222903

传真电话:0394-8222903

通信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76号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szjjbgs@163.com

三、受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下载电子表格。《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涉及项目审批的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名称,最好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时间以受理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属个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表》进行审核:

1)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2)所申请信息属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职能部门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

 3)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对所需信息描述不详尽不明确的申请,要求申请人给予更改或补充。

4)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提供完备的申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转分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答复。

2.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1)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办理,同时负责审核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内容。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提出答复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申请人正式作出答复。

4)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获取答复材料:

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答复材料,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提供,申请人予以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须保存邮寄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凭据。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详细内容见附件2。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附件:1.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