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建〔2018〕53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建〔2013〕1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和责任,有效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不断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
二、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经理履职到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确有特殊原因离岗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同时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各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应按合同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确保项目总监履职到位。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项目总监确有特殊原因离岗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同时应书面委托项目总监代表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负总责,督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履职到位。建设单位应建立日常考勤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避免弄虚作假,每日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考勤不少于1次。建设单位在日常考勤中,发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达不到合同约定到位率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考勤制度落实情况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监督责任的;对日常监督检查中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约谈责任人,整改后仍出现类似情况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周口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到考勤的通知》(周建建〔2017〕23号)、《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周口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到考勤的通知》(周建建〔2018〕33号)同时废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