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住建局 时间: 2014-11-12 14:44:4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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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2014]74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后履约管理,营造合同履约的诚信环境,保障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周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建志任组长,副局长陈永辉、陈心宇和纪检组长王中红、总工程师杨登峰任副组长,局建筑管理科科长胡笑宇,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徐仲丽、局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科长徐书奇、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原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加夫,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于同生,市城乡建设监察支队支队长张伟、市住建局清欠办主任程忠义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建筑管理科,陈心宇兼任办公室主任,胡笑宇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和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以下统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成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管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局建筑管理科负责牵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会同政策法规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等有关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结合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程造价、合同管理、资质资格动态考核等活动对全市建筑市场标后履约监管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2、局政策法规科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标后履约情况进行执法督查,处理标后履约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局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负责牵头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

4、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科负责牵头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履约情况进行督查,会同政策法规科、建筑管理科等有关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结合综合执法检查,资质延续等工作,对周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履约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禁止开发企业将工程款付至施工企业基本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或拖欠工程款。

5、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周口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项目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等项目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6、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周口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是加强对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

7、市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支队对周口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察,并汇总上报。

8、市住建局清欠办负责对周口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9、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和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制度和台账。

二、切实履行标后履约管理工作职责

标后履约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和合同管理、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重要内容依法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监理单位要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