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2014〕35号
为规范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7〕6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周政〔2004〕31号),为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特制定我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
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在周口市连续承建工程三年以上,且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可依据豫建建〔2007〕63号文件精神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适当放宽缴纳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工程中标价的1%。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部门在3个工作日后,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企业应从划支之日起10日内按该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或补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部门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欠部门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经建设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无拖欠证明后,由清欠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1)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解决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建筑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本管理制度于2014年3月1日施行,2012年《周口市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废止。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