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备案标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住建局 时间: 2014-02-28 11:53:11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建〔2014〕8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2013版《示范文本》实施工作,根据省住建厅《豫建〔2013〕172号》、《豫建〔2013〕17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条形码备案标识的2013版《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所称的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指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http://www.hngcjs.net),通过企业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二)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的,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承包人企业端口上传合同变更事项,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变更备案合同。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须经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合同内容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承包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版上作明确标识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并上传双方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备案合同。
    (四)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并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上述所涉及到的合同备案、合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合同结算等,合同当事人须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供一份双方盖章的带条型码备案合同。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有关合同备案内容、审核要点及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请按照省住建厅《豫建〔2013〕177号》文件执行。

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周建建〔2013〕16号)文件中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2014年1月6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