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周建建[2011]66号各县、市(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从即日起,凡在周口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