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 时间: 2022-04-01 11:02: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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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 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及程序

(一)年检时间。2022年3月25日至7月31日。

(二)报送材料。请于2022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需要提交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新建路56号)。提交初审的年度检查材料包括: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一式三份);3.社会组织党建批复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4.存在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社会组织,提供领导干部兼职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5.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6.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7.受各级表彰的文件、证书复印件;8.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实地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群众的方式实地检查。

(四)通知公告。本“通知”将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周口日报》和社会组织管理微信群进行公开发布。

2022年7月31日后。将通过周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周口日报》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

三、年检标准

(一)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微、严重程度,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9.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0.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1.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2.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3.无固定办公场所;

1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1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6.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17.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

18.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1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17.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学术类、研究类(如研究所(院)、研究会、学会等)的社会组织近三年来没有确立研究项目(国家、省市和业务部门立项),没有自己研究成果的,也将作为确定年检结论重要参考内容。

四、年检结论确定

市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实地检查等综合评估,对社会组织2021年年度工作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接受整改的,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检查是对社会组织全面工作的一次综合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保证质量,确保通过年检促进工作,提升发展质量。

 (二)慎重把关。请各业务主管(业务指导)单位主要领导对所属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要本着认真负责、准确定位的原则,客观公正地给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按时报送。各社会组织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期限做好年度检查材料报送工作,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检查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电话:0394-8386786     联系人:马  辉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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