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22-05-24 08:26: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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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76号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4-8222903

传真电话:0394-8222903

通信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76号

公开形式:周口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zfcxjs.zhoukou.gov.cn)

邮政编码:466000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受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下载电子表格。《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涉及项目审批的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名称,最好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时间以受理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属个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表》进行审核:

1)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2)所申请信息属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职能部门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

 3)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对所需信息描述不详尽不明确的申请,要求申请人给予更改或补充。

4)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提供完备的申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转分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答复。

2.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1)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办理,同时负责审核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内容。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提出答复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申请人正式作出答复。

4)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获取答复材料:

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答复材料,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提供,申请人予以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须保存邮寄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凭据。

附件: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