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 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行政审批科 时间: 2021-04-07 17:35: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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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工改办〔20203      

 

 

关于印发《周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

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8日

 

 

 

周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压缩报批时限、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周政〔2019〕11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容缺承诺聚焦建设项目堵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持续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降低建设项目报批门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厚植全国领先的项目报批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容缺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办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相关手续过程中,其核心要件齐全并作出承诺后,可采取先办理后补正的方式,由审批部门当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行政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文。主要是为了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

三、工作原则

(一)清单管理。建立建设项目全流程核心清单,对项目报批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式管理,重点明确核心要件和可容缺材料。

(二)承诺即办。试点探索容缺承诺、一诺即办审批新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

(三)失信惩戒。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审批部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审批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四)责任分担。优化审批服务机制和监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执法,鼓励创新实践、担当履责。

、办理步骤

(一)容缺办理。申请人按容缺事项内核心清单提供核心要件,经审批部门审查后核心要件齐全,同时签订容缺审批承诺书后,给予先行办理。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审批部门可在发放的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上对容缺办理进行备注。

(二)材料补正。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许可后的2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材料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给予5个工作日限期补正。

、失信惩戒

(一)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其计入申请人诚信档案或列入审批黑名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全权承担。同时,审批部门将申请人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在信用周口网站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二)申请人出现失信情形,被计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的,对于其正在办理或后续办理的其他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容缺承诺制。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具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直相关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对本部门事项进行梳理,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安排部署,细化清单,落实容缺承诺审批改革,做好相应应急预案,畅通部门间沟通渠道,组织企业宣贯培训等。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审批与监管实时互动的动态信息沟通机制,审批部门及时向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确保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监管部门强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容缺承诺制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执法部门积极推进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强化诚信惩戒机制。对于实行容缺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经验总结逐步推广。及时发现容缺承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适时记录推广,不断完善容缺承诺制并逐步推广至全市审批事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公众咨询,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即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