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第四条第二项“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中要求: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按照全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精神要求,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水泥罐车替代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水泥罐车新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相关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6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传 真:0394-822903
电子邮箱:zkkjqgk@126.com,
通讯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7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 编:466000
联 系 人:陈剑 联系电话:0394-8521553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水泥罐车新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精神,有序推进我市新能源水泥罐车更新替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加快落实《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通过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新能源水泥罐车,逐步实现新能源水泥罐车替代,达到减少重型货车氮氧化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的目的。力争在2024、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内水泥罐车新能源替代率分别达到30%、100%。
二、主要措施
(一)2024年7月,对全市所有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重新核定企业水泥罐车配备情况,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存在水泥罐车车辆数量低于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等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城市建成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增水泥罐车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水泥罐车。
责任部门:科技与标准科
(二)全市新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水泥罐车。
责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科技与标准科
(三)自2024年8月1日起,全市新增新能源水泥罐车的品牌、数量、时间等车辆信息,应及时到市住建局科技与标准科报备。
责任单位∶科技与标准科
(四)自2024年10月1日起,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投资或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优先使用新能源水泥罐车运送混凝土,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2025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水泥罐车运送混凝土,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优先使用新能源水泥罐车运送混凝土的,列入周口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的黑榜名单。到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实现新能源水泥罐车替代。
责任单位∶科技与标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建筑市场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市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五)2024年10月1日起,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时,禁止柴油水泥罐车运行,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新能源水泥罐车运送混凝土。
责任单位:科技与标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市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能源水泥罐车替代目标明确、任务艰巨,各县(市、区)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水泥罐车新能源替代工作落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科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工作职责,加强新能源水泥罐车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制定新能源水泥罐车更新替代计划,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更新替代任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新能源水泥罐车替换、推广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关于加强水泥罐车新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