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来源: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 时间: 2026-06-05 16:50:3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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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市住建系统扎实开展2026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4年完成两次修正,2021年进行第三次修订并形成现行版本,自20219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立足于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旨在着力破解实践中暴露出的责任不落实、监管有盲区、处罚力度弱等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核心内容要点
       1.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 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一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3.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需履行以下七项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 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

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人人能参与,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5. 加大惩处力度
      此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80%,提高至40%100%。对未消除隐患的行为发现即处罚,可按日连续计罚,并新增联合惩戒措施。
       6. 完善法律责任与惩戒机制
       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基本框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11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21日起施行,共871条,分为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包括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群防群治制度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资料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压缩工期: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拆除工程备案责任: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
       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责任编辑:周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