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来源: 建管科 时间: 2020-03-09 15:33: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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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办法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市住建局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安全分会(以下简称市安全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周口市建筑业协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市安全分会组织检查和综合考评,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报市住建局审批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各县(市)行政区域(或周口市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施工;

(三)建筑面积和工程投资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一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施工企业依法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要求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性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一)没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报送《创建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并在市安全分会备案的;

(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设备、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

(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拟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受理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项目的《创建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报市安全分会备案。同时报送市建委建筑管理科一份。

第十五条  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填写《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审查,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安全分会。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承包施工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申报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一览表》;

(三)工程项目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三)《创建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工程项目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六)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

(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推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

(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我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分会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市建委审批确定,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周口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十八条  已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

(二)经群众举报或投诉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经查情况属实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周口市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有关表格.zip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