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案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5-03-07 10:03:59 访问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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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被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并充分考虑适用法律、处罚裁量的适用等级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311月,经群众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建设的某住宅小区项目,涉嫌存在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

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立即对涉案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住宅小区业主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尚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涉案公司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执法机关调取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备案等信息,发现涉案公司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随后对涉案公司进行询问核实,查明涉案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11日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机关对涉案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20231118日,涉案公司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正式签订了解除协议,并于1227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了招标公告。202414日,确定另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为中标单位。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该条例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涉案公司已于202311月与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对相关问题积极改正的实际情况,执法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警告,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要点

(一)对违法主体的认定,即分公司能否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是该分公司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并以自己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如将分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履行处罚决定时,可由其总公司承担;二是以分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有利于行政机关提升效率,尽快推动当事人处理违法事项。因此,执法机关认为,涉案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关于适用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

涉案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案涉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而非应当处以罚款,即不是必须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处以罚款时,常有多种表述方式,比如并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等,其法律含义有所区别。一般认为,并处以罚款是指在作出相应非罚款类的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另外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执法机关可以基于裁量权酌情分析判断处以罚款是指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是指在作出相应非罚款类的行政处罚的同时,执法机关基于裁量权,酌情分析判断,是否再处以罚款。

本案中,执法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其目的是授权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罚款。鉴于涉案公司对相关问题积极改正,及时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且前期物业公司已经撤场,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处罚档次可以认定为“轻微”等级。因此,执法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警告,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周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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