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建[2015]6号
各县、市(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豫建建〔2013〕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的时间和范围
我局远程监控平台现已建立,监控中心设立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中心城区新开工程和在建工程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
各县(市)要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实行远程监控管理,并做好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控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
为确保监控效果,每单位工程至少安装1台球形摄像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5个,建筑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米,需再增加1个监控点。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
1、视频监控点布置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地进出口大门处、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加工区、重大危险源等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确保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项目的施工状况。
2、监控点应尽量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的监控设备。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至少确定1名能熟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在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施工作业期间,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机运行。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拆除
建筑工程基本具备竣工条件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系统,办理退网手续。拆除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天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一)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豫建建〔2013〕31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和功能技术要求,且能实现与我局远程监控平台无缝对接联网。
(二)系统生产或销售单位须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产品登记备案。
(三)系统销售(安装)单位应有专职安装及维护队伍负责产品的销售、安装调试、拆卸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时,不得对原有塔机结构进行改动和改造,不得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不得影响塔机原有安全保护装置和原有电器控制系统的性能。
(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和自检,自检合格的,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在用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合格后,系统使用单位应在5日内将系统安装验收的有关资料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新装塔机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手续时,除按原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系统安装验收有关资料。
(六)使用单位在塔机使用中不得擅自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拆卸和改动,不得随意调整系统的数据,不得在系统正常条件下擅自停止使用或恶意损坏不用。
(七)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监控系统,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系统销售单位或其售后服务机构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费用来源
施工现场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费用和视频信号网络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程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时,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远程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安装和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塔机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新购置的塔机由厂家自行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在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应提供塔机含有安全监控系统的证明材料及该系统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处理,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建筑起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安全监控系统列入塔机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对没有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不予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六)凡未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省、市建筑施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