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局办公室 时间: 2017-06-15 15:34:5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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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0日

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严把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周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单位中层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鉴定是指廉政鉴定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第三条 廉政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保鉴定秘密,保证廉政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的任前廉政鉴定,由中共周口市纪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做出。

第五条 廉政鉴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被鉴定对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有力,落实是否到位,成效如何。

(二)廉洁自律情况。被鉴定对象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市局党组具体措施情况。

(三)信访举报及查处情况。被鉴定对象是否受到信访举报,查处结果如何。

第六条 廉政鉴定应分以下情况作出规范结论。

(一)对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干部,应给出“暂未发现不廉洁问题”的结论;

(二)对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进行核实的干部,应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三)对群众反映有问题且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的干部,应写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结论和能否提拔任用的明确意见:

1、受到警示训诫的干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正在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2、局纪检组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干部,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的建议;

3、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的建议。

第七条 廉政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局党组在确定考察对象,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时,将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送局纪检组,做到廉政鉴定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

(二)局纪检组根据拟提拔任用干部所在单位党支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后,综合信访反映、案件查处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廉政鉴定意见表》,由纪检组审批后生效。鉴定意见一式两份,分别由局人事科和局监察室留存。

第八条 在廉政鉴定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受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保证干部廉政鉴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廉政鉴定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