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科墙〔2014〕11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厅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
通 知
豫建建〔2014〕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黄河面砂”的监管,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过程管控,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对原材料检测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使用监管,增加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的检查频次,随机对水泥、砂、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进行实地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要及时查处,并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见附件)。
三、加强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配合比通知单应标明混合砂的用量比例和产地。在使用特细砂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要求,宜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成混合砂后使用。使用混合砂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混合砂的颗粒级配、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进行控制。对使用特细砂配制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跟踪检测工程实体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四、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人员的从业资格、技术能力、质量行为以及实验环境条件、原材料检验检测记录、配合比设计、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发现疑似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预拌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的要求进行交货检验。对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的工程项目,混凝土质量由施工、监理单位负全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养护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对试块进行第三方委托养护。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质量不良行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
2014年8月12日
附 件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
备注 |
SH-01 |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 |
涉及行政处罚 |
SH-02 |
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进行能力确认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3 |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手段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4 |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三)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5 |
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四)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6 |
配合比的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五)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7 |
搅拌楼操作系统未能自动采集的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未能长期保存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8 |
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六)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09 |
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企业制作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 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七)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10 |
无法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验保存的有关试样和试验资料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八)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11 |
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试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九)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12 |
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十)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13 |
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十一) |
责令限期整改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
SH-14 |
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 |
其他相关禁止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