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简化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审批手续,提高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审批效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市中心城区简易低风险的市政工程(不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小规模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该类市政工程免于办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砍伐城市树木许可审批手续,实行竣工备案制。
二、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无需办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砍伐城市树木许可的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情形如下:
(一)从市政道路现状管线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1.6MPa)、通讯管道(线)外线工程(含顶管施工过路的管线工程)。
(二)沿市政道路管线规划管位(或现状管位)延伸接管长度≤200 米,再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0.4MPa)、通讯管道(线)外线管线工程。
(三)不改变道路断面的道路改造、维修工程(含地下管线等)。
(四)未纳入市政规划道路的20米以下(含20米)的新建道路工程。
(五)已有公交站点改造工程。
(六)按已批准的定点专项规划并经公示的区域充电设施、供电变压器(开闭所)、通信基站、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消防栓等设施。
(七)低压线路和新建公用变压器(开闭所)。
(八)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
(九)不涉及工程建筑、大型构筑物内容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绿化进行改造(含提升)工程(市城市管理局认为需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除外)。
注:新建、扩建、改造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要办理报批手续。
三、办理流程
符合免于办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砍伐城市树木许可审批手续的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施工图纸(原则上施工图纸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出图章)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免于行政审批信息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各监管单位,各监管单位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竣工测量图纸(含电子文件)与竣工验收文件等一并交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简易低风险市政工程免于办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砍伐城市树木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设计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道(线)工程设计、施工,并遵循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对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前与涉及的管线单位做好对接工作,并与涉及的管线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特别是项目施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严格按照燃气公司要求签订施工现场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编制施工现场设施保护方案,取得燃气公司的同意后施工。
3.管道(线)工程建设如涉及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服务、市政、园林等部门意见。
4.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按照各管线单位的管理要求对管线保护采取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管线保护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原有地下管线的保护区范围内,不使用机械开挖。
5.施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道路挖掘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城市管理局及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开挖区域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沟勘察;遇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的,应尽快联系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核查核对,待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6.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市政、交警要求设置安全护栏或施工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标线等,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确保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在开挖区域设置明显告示牌张贴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施工时间,接受监督,做好交通疏导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7.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
8.严格按照道路修复标准,及时修复挖掘路面。挖掘砼路面的,需整块面积修复,挖掘其他物料的路面,按挖掘实际面积修复。
9.如涉及绿化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在绿化移植前告知市园林管理处到现场监管,并按植物移植技术标准进行移植,规范施工行为,避免周围绿化损毁。完工后尽快恢复原貌,待植物养护成活后,及时对接市园林管理处组织验收。
10.如涉及城市照明设施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迁移前告知市城市管理局到现场查看,并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迁移,规范施工行为,避免周围照明设施损毁。完工后及时对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验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城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设计时,应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建设工地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城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市政公共设施安全运营及对市政管道(线)工程建设的监管,发挥运营企业对管道(线)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规范文件。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