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建〔2016〕19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设置不符合项目特点的高资质要求,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得要求与招标项目无关的业绩、奖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需要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布(或发售)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要通过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确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合法性。
(二)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采取恶意报价、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及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骗取中标。中标后,要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严禁违法转包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依法依规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开标、评标等组织和协助定标工作。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恶意操纵招标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掌握和熟悉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招标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活动;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化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各监管部门要切实监督招标人通过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确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设置、标段划分、废标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加强评标结果公示管理。健全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等内容。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按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执行(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有效其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严格标后履约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订立违背一方意愿的协议。标后履约监管部门要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和合同管理、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重要内容依法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清出周口建筑市场1至3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更换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参加周口市投标活动。
三、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属于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提出异议后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招标人答复后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行为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诉人记入不良行为,视其所引起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罚。
四、加大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一)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记入不良行为,清出周口建筑市场1至2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投标无效。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作出暂停一定期限的代理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恶意操纵招标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因自身工作失误或执业不规范,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严谨或开标、评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引起投诉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对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其作出暂停一定期限的评标资格或清出周口评标专家库: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评审程序进行评标的;或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
(五)各级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