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建[2015]64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
(二)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信号(指挥)工、起重机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取得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本单位从事起重设备安拆工作,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
(四)《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年复审一次;《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实习)证书》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应及时申请转正。逾期不进行复审和申请转正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应慎用,且此类基础所适用的塔机型号仅限于额定起重力矩不超过500kN.m的塔机。使用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研发单位及研发产品必须取
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证书》,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上所安装塔机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推广使用证书确定的范围。
2、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生产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具有发证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生产安装。
3、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使用必须经拟安装塔机的生产厂家同意,其同意方式有三种:(1)塔机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塔机使用说明书中包括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适用型式、规格、型号、地基条件、与塔机连接件及连接方式、混凝土标号、有关要求等内容;(2)塔机生产厂家单独出具其塔机型号所能适用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基础的型式、规格、型号、地基条件、与塔机连接件及连接方式、混凝土标号、有关要求等内容的使用意见书,并加盖单位行政章;(3)塔机生产厂家单独出具“我单位生产的××型号的塔机适用于按××公司企业标准生产安装的××型式、型号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其安装位置地基条件和环境条件应满足该基础及塔机相应的要求”的使用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三) 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应由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出具满足结构安全的证明;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基础加固方案,提交专家论证。
(四)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五)当起重机械设备附着水平距离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重新设计、制作附着装置,并提供设计计算书、制作图、安装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安装单位编制附着专项施工方案(附计算书),提交专家论证。
(六)当起重机械设备附着间距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由原制造厂家根据实际附着间距进行验算,并出具满足使用安全的证明;或者由安装单位编制附着专项施工方案(附计算书),提交专家论证。
(七)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继续使用;需要顶升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九)当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作业时,不能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并按下列要求配备作业人员:
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安拆工总数不少于5人,80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安拆工总数不少于6人,并应配备塔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司索工、电工等人员。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安拆工总数不少于5人,并应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电工等人员。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监理单位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十二)当遇特殊情况安装或拆卸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停止作业。作业人员下班离岗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十四)凡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予以报废,不得安装、使用。对于制造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具体使用年限的,按如下规定使用年限执行,超过此年限应予以报废。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SS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十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经备案不得在建筑工地安装、使用。
(十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对龙门架物料提升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禁止建筑工地安装使用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现场原已安装使用的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检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至工程结束。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停用6个月以上的,复工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和1次1.25倍额定载重量超载试验,试验结果应书面记录,留存现场备查。
(六)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次运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且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不得超过施工升降机的额定载重量。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若使用单位缺少专业的设备维护人员,可委托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并签订维护保养协议。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应有记录。
(二)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在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应向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报告。
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二)今年下半年,我局将集中开展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申请培训考核的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培训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起重设备作业活动的人员及相关单位予以严厉查处。
(三)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凡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要求或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