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住建局 时间: 2015-09-09 15:55:18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建建[2015]56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豫建[2015]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2015年624

 

 

豫建〔20158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14年1月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合同备案机构以及施工企业较好落实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77号)。20149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我厅印发了《关于改革进出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建〔2014125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为进豫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加强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后的履约监管,结合《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线运行情况,对《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一)、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hngcjs.hnjs.gov.cn/),通过用户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承包双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上传《中标通知书》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登记表》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上传《直接发包通知书》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登记表》或其他文件的扫描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本省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在参加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本企业在河南承揽业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主要现场管理人员信息等。在全国基础数据库尚未联网情况下,外省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综合协调负责人处领取用户UKey锁,按照国家企业数据标准要求,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录入企业相关信息,经系统验证后,外省企业即可凭用户UKey锁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相关业务。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外省企业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不再重复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2015年610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