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市〔2022〕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厅统一安排,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12月底,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按合同约定金额补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险。施工单位缴纳或补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已预留的工程质量现金保证金,可以保函、保证保险替代。施工单位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三、严格保障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牢固树立安全质量“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地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落实,中心城区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服务站负责统计,并于2023年1月4日前上报《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情况统计表》及本地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总结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4-8273726 电子邮箱:zkjgk2010@163.com
附件: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情况统计表
2022年10月14日
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缓缴金额 |
应缴时间 |
补缴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