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2020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安全科 时间: 2020-03-26 16:56: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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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2020〕1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周口市2020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5

 

 

 

 

 

 

 

 

周口市2020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周政〔2018〕33号)、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攻坚办〔2020〕12号)及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20年扬尘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控尘办〔2020〕6号),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化建筑(房屋市政)施工工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征迁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切实解决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散尘污染问题,全力以赴打好蓝天保卫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原更加出彩奋力绘就周口特色添新画卷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保障建筑施工工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征迁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升,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2020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建筑施工工地散尘污染管控

1、严格落实“三员”管理、开复工验收、在线监控、预算管理等制度。一是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等线性工程,属地政府、管委会应按规定配齐配强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监督管理。二是已办理施工手续的新开工项目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被责令停工的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扬尘治理自检合格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开复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复工。三是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等线性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动态监管。四是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并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障扬尘防治经费投入。

2、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是施工现场周边应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且高度符合要求。围挡应采用金属组合式围挡或砌体围墙,当采用金属组合式围挡时,下部应设置防溢底座,高度不应低于200mm。围挡上部应连续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喷头应朝向现场内并保持雾化效果。开启的时长和频次应结合大气污染管控级别及天气因素等综合确定。二是现场裸露的土方及砂、石、石灰等易扬尘材料应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严密遮盖,并及时清运。土方开挖施工时,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当天施工完毕后,对表面已干燥的作业面应及时覆盖;对于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应按要求进行覆盖。防尘覆盖物应使用重量不低于150g/ m2的绿色土工布,土工布交接处应搭接,并采用重物压盖、绑扎等方式进行固定。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等原因造成土工布临时掀开或破损的,应及时进行恢复。三是工地工程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全封闭自动洗车装置,渣土运输时段还应配备高压水枪,并在冲洗台与市政道路之间铺设土工布吸泥降尘。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沾有污物和泥土,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四是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使用混凝土进行硬化,且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基坑坡道应使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处理;材料堆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五是土方工程应实行分段施工,作业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雾炮设备,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应采用喷雾等降尘措施。六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渣土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运输车辆侧壁高度,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

3、严格落实“两个禁止”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对于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散尘污染管控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到“三封、三净、两硬化”即:物料储存封闭、物料传送封闭、搅拌主机封闭;厂区路面干净、生产区域干净、车辆整洁干净;生产区域硬化、厂区路面硬化),切实达到控尘效果。

2、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应有专人负责冲洗,保持号牌清晰,保证“净车出场”;运输过程中应规范使用防洒漏工具,不得沿路抛洒浆料,在市中心城区行驶不得超载、超速(时速不得超过40km/h)。

3、进入市中心城区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并与市智慧商砼车辆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接,未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进出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不得驶入市中心城区。已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强化征迁拆除工地散尘污染管控

1、严格事前审批备案制度。市中心城区房屋实施拆除工程前,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批准,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具体位置、拆迁面积、防尘措施、作业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批准的征迁拆除工地应在实施的7日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送至市控尘办备案未经批准备案项目,不得实施拆除作业

2、加强规范标准执行力度。市中心城区征迁拆除工地,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 174-2020)和《条文说明》规定进行作业,达不到标准或变相降低标准的不得实施拆除作业。征迁拆除工地实施拆除作业,应制定科学规范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3、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审批备案的征迁拆除工地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梳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精准管控,以台账促治理、以过程促结果,为扬尘治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1、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核发号牌和标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建筑工地、拆除工地使用。

2、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禁用区内建筑工地、拆除工地使用国三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违法行为。

(五)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建设

1、完善重污染天气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应急管控清单,严格分类施策,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差异化管控措施。认真落实《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控尘办〔2020〕2号)要求,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乱作为等问题。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道路和管沟开挖、建筑垃圾清运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切割、焊接、喷涂及外墙粉刷等涉气环节施工作业。对于认真落实管控要求、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的其它分项工程和工序可以继续施工。

3、严格落实市长、县长“一支笔”审签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按照管辖权限经市长、县长审签后可继续施工,但应确保“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全部覆盖,并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和职责分工,市局对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相关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工程质量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2020年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明确任务清单,科学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举措。市局对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实行扬尘防控专员驻地监管制度,从局属二级机构抽调人员进驻到每一个建筑工地,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理问题。同时,局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对建筑施工散尘污染的管控。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建立健全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暗访常态化机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方式,组织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扬尘污染防治督导暗访行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扬尘污染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法定制度必须执行,法定监管必须严格”。

(四)严格执法处罚。一是严厉处罚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第一次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立案处罚;第二次责令整改,顶格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约谈;三次及以上责令停工整治,顶格处罚,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二是严厉处罚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治理不达标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第一次责令企业停工整改5天,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责令停工整改10天;第三次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记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库。三是严厉处罚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拆除工地。对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拆除现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严厉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严厉追责问责。一是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人员不主动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市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科室)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对施工现场“三员”不主动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市局提请市控尘办责成属地政府、管委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属地政府、管委会不认真落实管理责任,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市攻坚办市控尘办对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注重宣传引导。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加大对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新修订的《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宣贯培训。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加强技术指导,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附件: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扬尘污染

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责分工情况,现将市局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长:张继宏

副组长:陈永辉      陈心宇  杨登峰  郭金锋

 员:徐仲丽  胡笑宇      周铁岭  邢克杰

刘自杰  徐书奇  许团结  于同生  李富安

高重  刘亚斌      王红强      

靳新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心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攻坚行动日常协调工作。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