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工改办〔2019〕6号
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6日
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周政〔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事中监管
(一)已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一次条件符合性检查。对于没有严格按照审批、核准要件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开工的要禁止其开工,已经开工实施的项目,制定定期现场核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后抓住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节点进行监管,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对于能联合核查的要联合检查,减少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次数。对于技术工艺复杂的重大项目,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
(三)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对在项目事中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周口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在建设工程项目核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事后监管
(一)对于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平时对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核查检查信息,及时掌握和公布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批准的内容执行情况,并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照程序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二)对于项目的后评价结果,负有监管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出相应评价。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后评价结果,加强公众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能的审批、核准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职能制定各自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及相关表格,做到有据可依,便于留档查询。
三、监管内容
在工程建建设项目中主要检查备案的施工企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施工日志记录情况、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情况、建筑工程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况、是否存在资质挂靠出借行为、新开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行为以及施工企业的其他履行市场行为情况;监理企业的在岗履职情况、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日志记录情况、对提出整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履行承诺的落实情况。
四、具体措施
(一)对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承诺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对承诺企业的承诺事项在承诺期内进行现场核查。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种市场形为进行检查核查。
(三)采取差别化管理的监管方式。对在正常的检查工作中,对积极配合检查,各种建筑市场行为执行良好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减少对该项目的检查次数,鼓励企业自觉履行建筑市场行为。对于在检查中态度不端正,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行动迟缓或者消极应付,多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增加检查巡查频次,重点督查,切实督促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建筑市场行为。
(四)对在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结合国家、省相关部门部署的专项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查。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严格对标抓好相关检查核查工作,确保在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中不出任何纰漏,不丢分。
(六)对于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许可证核发的主管部门,要把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及时通知该工程类别涉及的、在副流程清单中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以利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相关建设分项的监管工作,严禁出现对应该监管项目的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