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 通 知
来源: 建管科 时间: 2018-07-25 09:34:1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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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建〔2018〕30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扬尘治理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通知》(豫建〔2017〕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要求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豫建〔2017〕53号文要求,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现场布点,并绘制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平面布置图。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建设及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验收表》(见附件)、安装、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及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平面布置图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视频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监控室,明确1名熟悉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视频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每天登录监控平台查看本项目的视频监测监控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监控设备意外断电等故障及时安排人员排除;对发现的监控设备信号异常、视频图像打不开等问题及时通知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进行维护、修复。坚决杜绝为逃避监管故意断电、损坏监控设备等行为。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应当加强对其安装的视频监测监控设备的现场巡检和系统巡检,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故障申请,应快速反应,及时排除,确保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拆除要求

施工现场安装于塔机上的球型摄像机,在办理塔机拆卸告知前,方可拆除该监控设备。工程施工结束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前,方可拆除其余的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办理退网手续。拆除时,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加快推进扬尘防治监测监控平台建设并于市局平台联网。

(二)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专门人员每天登录监控平台查看监控系统,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派监管人员到工地现场查处;对发现的视频监测监控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以及存在为逃避监管故意断电、损坏监控设备等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治,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对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因服务质量差,被施工单位投诉3次以上的,暂停其安装业务6个月;被施工单位投诉6次以上或不服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停止其在我市的安装业务。


附件: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验收表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安装验收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验收内容

验收要求

验收结果

视频监测监控系统

符合豫建〔2017〕53号附件1:河南省施工现场视频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配电系统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总监:           公章

年  月  日

视频监测监控服务商验收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5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服务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1份。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