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建〔2018〕54号
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现场监管等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队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劳资纠纷问题的发生,从而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三、实施范围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管理,其中新开工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待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信息系统满足接入条件与主管部门对接。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制定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档案,在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对该项目的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基本信息及动态信息建立台帐。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等情况;动态信息应包括施工出勤考勤、过程结算、工资发放、进出项目现场时间等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五)各类建筑劳务实名制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施工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障金的依据。
(六)各银行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相应业务。
(七)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建筑施工劳务用工实名制落实作为对各方市场主体履约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不良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