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住建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0-08-07 16:25: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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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豫建法〔2020〕266号)和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周口市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部署为探索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现就做好2020年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我局初步梳理出住建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见附件)。

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我局决策质量,现将初步梳理出的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意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电子档发至QQ截图20200807162753.png,并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周口市住建领域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邮寄至周口市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原市政府南楼住建局法规科,邮编466000

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同志,如方便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与您进一步沟通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8月12日。对于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予以积极采纳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2020年8月6日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对行政相对人近年来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现将梳理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相应防控措施进行了归纳,应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做到提醒、督促、检查处理。对频繁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进行加强监督。

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一)高风险违法等级

1.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1)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未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未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或者未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3.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4.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8.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二)中风险违法等级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业不移交有关资料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5.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6.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7.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二、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1.行政机关

1)基层执法队伍不足,力量单薄,监管不全面;

2)执法理念不够先进,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管理水平较低;

3)处罚不力,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不畅;

4)宣传教育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行政相对人

1)法治观念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规人员、法律顾问配备不足;

2)违法成本低,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高效而无视国家法律;

3)诚信经营意识淡薄;

4)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三、防控措施

1.行政机关

1)深入工地,深入企业,加强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通过公务员招录等扩大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3)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

4)加强不同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5)鼓励和支持企业合法经营,加强企业合规建设;

6)深入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红黑名单”等制度。

2.行政相对人

1)深入学习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配齐合规人员和法律顾问,管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提高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追求高效的同时也要依法办事,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3)推行品牌战略,提高质量,提升服务意识,树立市场良好口碑;

4)自觉配合行政监管,接受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责任编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