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万元能得到“内部渠道”公租房?
周口住建提醒您:以申请公租房为名索要
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 住房保障科 时间: 2023-07-21 10:58:1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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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能到“内部渠道”弄来的公租房?你若听到这样的话,千万信!针对近期社会上出现的,以“内部渠道”名义向群众承诺争取名额、保证分配公租房进行非法获利的问题周口住建提醒广大群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通过公租房APP提交申请,按照正规渠道办理,切勿轻信各种“关系”“门路”能拿到所谓的“内部指标”。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市中心城区鸿安馨景家园(3#楼)公租房申请报名已接近尾声,下一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环节将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房源分配公平、公开、公正,申请分配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公租房领域涉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赵某平,上饶市广信区人,2021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赵某平2018年以来利用与周边邻居熟稔之机,向邻居们谎称自己认识房管局的人可以帮忙低价办理政府公租房,每套房子仅需人民币6万元左右,并承诺公租房将在2020年初交房,先后从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徐某元、姜某红、潘某某、龚某某处骗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后因公租房交房迟迟不能交房而案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政府公租房、办理调动工作等事实,先后骗取十一位被害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8万元,赵某平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2:王某,许昌市魏都区人,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从2019年开始,便伪造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冒充住建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王某对外谎称自己上面“有人”,自己“有关系、有门路”申请到公租房,利用被害人贪图便宜心理进行诈骗。从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王某以代办公租房为名义,先后共计诈骗27人,骗取金额高达97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3:周某某、谭某某,郴州市临武县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21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周某某、谭某某放出“有保障性住房售卖”的假消息,对受害人许诺自己能“通过关系”买到公租房,向18名受害人收取6万至16万元不等的现金,谎称用于“跑关系”办理购买某小区公租房的手续,其中,18名受害人中有17人与谭某某是相熟的亲戚朋友,两人行为构成诈骗,嫌疑人诈骗的金额高达212.8万元,社会影响恶劣,被骗的18名受害人家庭情况类似,经济收入不高,为了筹集房款,部分受害人甚至四处借钱。目前,赃款还在陆续追缴中,该案已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活中,很多时候大家以为的“有门路”,殊不知可能就是骗子精心布置的“套路”,倘若为了贪图所谓的便宜,便可能就真中了骗子的“套路”,如有人借申请公租房为由,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索要财物、收取费用均属于诈骗,请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适用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提交资格申请;

(二)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轮候对象。

(三)采用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房源分配

(四)摇号结果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周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5年内不可再申请公租房

四、公租房日常管理有关政策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对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五、监督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公租房申请、分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问题线索和证据。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问题一经核实,将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公租房惠民利民作用。

监督举报电话:

0394—8260087中国共产党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0394—8218119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另外,如发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94—8106798。

 

 

2023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周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