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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太政(复终)〔2023〕45号
申 请 人:太康县便民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高 霞
住 址:太康县西一环路北段
被申请人: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运亨,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太市监处字〔20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