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行复决)〔2024〕19号
申请人:蓝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某市,身份证号码:44088119××××××××××。
被申请人: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运亨,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住 所 地:河南省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3年11月21日在拼多多(原野兽药店)店铺,购买了20%替米考星粉预混剂鸡支原体呼吸道药鸡咳嗽药猪胸膜肺炎蓝耳病(2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防治家畜肺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 app 反馈到该局,要求其协助我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该局给我的回复竟然是【经调查,已责令该公司改正投诉人所投诉的行为,经与被诉人沟通,其不同意赔偿,建议投诉人利用司法等途径进行处理。】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投诉人河南牧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名称,河南牧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经营范围:生物制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兽药,饲料添加剂,饲料,宠物用品销售,成立日期:2020年6月8日,住所:河南周口太康县某镇。二、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1日,蓝某某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20%替米考星粉预混剂鸡支原体呼吸道药鸡咳嗽药猪胸膜肺炎蓝耳病(2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有虚假宣传问题,该网页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功效:防治家畜肺炎。2023年11月30日,蓝某某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要求赔偿500元。我局接到蓝某某的投诉件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其拼多多原野兽药店铺出售20%替米考星粉预混剂鸡支原体呼吸道药,标称防治家畜肺炎,为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删除了虚假页面广告语。目前,被诉方已将上述行为整改到位,对个人和社会未造成危害和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经与被诉人沟通,其拒绝调解,我局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及时进行了回复,建议投诉人走司法程序解决该事项。三、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蓝某某共投诉2660次,举报1117次,对蓝某某的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不予支持。综上,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蓝某某的投诉处理是依法办事,不存在玩忽职守和失职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
1.投诉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照片;5.营业执照;6.12315举报投诉记录。
经查: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原野兽药店)店铺支付23.9元购买一袋替米考星预混剂。11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关于原野兽药店售卖的涉案兽药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12月4日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投诉人销售的涉案兽药在该网店网页销售页面有宣传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功效:防治家畜肺炎,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于当日下达《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12315平台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且于2023年12月19日将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称投诉人自12315平台开放以来投诉2660次,举报1117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原野兽药店售卖的涉案兽药涉及虚假宣传,下达《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及投诉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2月28日